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情況出現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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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情況出現原因有哪些?

一、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即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所以大概是以下幾種原因: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月租金時,甲乙二公司合併成立了一個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債權和乙公司的債務成了新公司的債權和債務,新公司沒有必要自己對自己主張債權,或者自己清償自己的債務,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合自然終止。

如果當債權和債務同屬一人的話一般我們稱之為債的混同,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一般很少,一般出現在企業合併或者是子承父業的這兩種情況,不過還有就是當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特殊合約,有債權人來承擔債務人的相關債務時也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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