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一、債權債務

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二、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

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權債務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上述這幾種情形都能使得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但是在民事訴訟中主要碰到的是契約糾紛也就是合同糾紛。這樣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為了避免以後產生糾紛一定要仔細合同裏面的條款是否符合談好的事項是否存在歧義是否有漏洞等,出於慎重考慮還可以請專業的律師看一下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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