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抗辯權免責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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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國法,國無法而不立,所以國家出台了很多法律約束了我們的行為,只有這樣社會才能有秩序有規律,但同時法律也賦予了我們權利,所以當我們行駛有些權利時是免責的。關於這個,小編着重介紹關於行使抗辯權免責的事由。

行使抗辯權免責的事由有哪些?

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抗辯權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一般抗辯事由

1、職務授權行為(依法執行公務)

是指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條件:有合法的授權;執行職務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執行職務的活動是必要的。不造成損害就不能執行職務。

2、正當防衞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構成:現實性;必要性;針對性;目的性;合理性。

3、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構成:危險的緊迫性;避險的必要性;避險行為的合理性。

4、受害人的承諾

也稱為自願承擔損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許他人損害其權利、自己承擔損害結果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並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但人身損害的事先免責條款無效。具備的條件是:

(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確做出;

(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願做出;

(3)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願意承擔某種損害後果;

(4)“受害人的同意”,須在損害後果前做出,放棄請求權;

(5)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共序良俗。

5、自助行為

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所採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具備條件是:

(1)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須是在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

(3)自助方法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

(4)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

(5)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二、特殊抗辯事由

1、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存在有過錯。會產生兩種情況

部分免除(民法通則:131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對侵害結果的產生存在過錯或故意,就全部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只有損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2、第三人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法律後果是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第三人的過錯是損害發生的惟一原因時,第三人過錯是免責的事由。純粹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時,加害人的行為也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時,則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不可抗力

怎樣確定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要求從主客觀兩方面因素來考慮,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不承擔責任,但條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閲讀了上文,相信大家對行使抗辯權免責的事由有哪些有了一定的瞭解,大家一定要知法依法,法律不僅約束我們的行為也賦予我們很多權利,做個守法公民,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也懂得行使自己擁有的權利,法律一直都是保護我們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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