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起訴債務人妻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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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

債權人可否起訴債務人妻子的父母?

1、債權人(Creditor)與“債務人”對稱,是債務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2、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

3、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二、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民法典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三、債務人

1、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 法律或 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 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2、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四、債務人的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如果債務人負擔了債務,而在債權人履行權利時又找不到債務人的情況下知道了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的收益者是債務人妻子的父母,那麼,債權人就可以以債務人妻子的父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這是民法中,對於保護債權人的相關利益的特殊規定。這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債權人可否起訴債務人妻子的父母的相關內容。若您還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諮詢本站,專業的 律師會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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