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 債權人可否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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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

在我國,債權人可否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二、債權人可否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

債務人不止一個人的時候,債權為兩種: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需要債權人確認債務人的情況只有連帶之債。多至於連帶之債,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債務人履行清償責任,也就是説可以直接選擇某個債務人作為被告起訴,但是不能確認債務人為某一人。

以上,從債券的概念到它的特點,引出“債權人可否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這個問題,然後詳細回答了這個問題。很明顯,當債務人為多數人時,如果是按份之債,談不上確認債務人;如果是連帶之債,債權人可以選擇任一債務人起訴,但是不能提起確認債務人之訴。如果還沒有解答疑問,小編建議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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