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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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的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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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決定合併之後要怎麼通知原來的債權人呢

這一點按照我國的《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規定公司必須對本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個別通知。那我國的《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提到公司在合併的時候必須對本公司的債權進行個別通知,無論債權人的債權大小如何,或者是債權人的路途遠近,都是要進行個別通知的。同時,在我國的《合同法》當中也有規定提到公司作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法定義務。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在《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對於公司告知債權人的方式,並不會因為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來產生差別。

總結以上的幾點來看,在我國,公司在進行合併之後,對於公司合併之前的原來的債權和債務將會有新的公司來承擔,如果那些不清償原來的債務或者債權,或者是沒有給本公司的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是不可以進行合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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