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卹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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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卹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卹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卹金標準取決於事業單位的性質,如果事業單位屬於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死亡撫卹金標準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如果不是,按照一般的工傷待遇標準執行。

《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範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3、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4、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二、因工去世的待遇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即使事業單位屬於國家財政撥款,但國家公職人員的死亡撫卹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跟公職人員去世的原因、級別都有關係。如果是因公犧牲的,死亡撫卹金標準比較高,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的,還有該工作人員40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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