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當我們入職一家公司時,我們就需要與該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來證明我們與用人存在勞動關係,當我們要重新找工作跳槽時,在新公司入職之前有的公司可能怕我們與上家公司還沒有結束勞動關係,就需要我們提供離職證明後才與我們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相關內容,當我們入職一家單位後,如果要離開公司,一就是公司提出解約勞動合同,二就是我們自己提出離職,他們的區別就是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要解約就需要向我們進行賠償,如果是我們要離職的話,就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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