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4.5K

相信很多人都有過離職的經歷,對於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大體上都不陌生,但是對於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分別可以起到的作用,很多人是不瞭解的。那麼他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讓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下吧。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區別與聯繫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瞭解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的區別,大家一定對於離職中更需要哪個證明有了深刻的認識,換工作是人生的大事,對於不少經常換工作的朋友來説更是如此,工作的變動涉及到社保的繳納,會影響人的一生,一定要慎重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