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審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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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再審期限是多長時間?

申訴再審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法》修訂後,申請再審期限改為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申請人申請再審時,超出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的建議或者抗訴,這是最常用的救濟措施。不論民、行、刑案,均可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沒有經過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情況,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情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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