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辦案時間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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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科技水平的發展,偵查機關目前偵辦的案件不僅有案情簡單的,也有許多非常複雜的案件。因此,在有限的時間內偵辦案件對於偵查機關來説,難度在不斷地提高。那麼,辦案時間是什麼?延長辦案時間有哪些要求呢?365律師為您在下文中解答。

延長辦案時間的要求是什麼

一、辦案時間

辦案時間即辦案期限,指的是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主要可以分為拘留時間和偵查時間。

我國法律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偵查羈押期限我國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延長辦案時間

我國法律中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可以延長,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消凍結。對於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由此看來,公安機關辦案時間主要是指辦案期限。而延長辦案時間,主要針對的是案情複雜,疑難重大或者取證困難、交通不便的案件。並且,如果需要延長辦案時間,必須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才能延長,不能隨便延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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