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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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
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等等。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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