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後不服多久可以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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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決後不服多久可以提出再審?

二審判決後不服多久可以提出再審?

1、二審判決後不服不管過多久一般都不可以提出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2、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也就是説,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二、上訴請求被受理後法院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現行法對兩審終審的規定,在法院下發二審判決書之後,即使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也並沒有再上訴的資格。對於一審不服的情形,若是想要上訴,也必須要在判決書之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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