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方拖延開庭時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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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方拖延開庭時間怎麼辦?

起訴方拖延開庭時間怎麼辦?

可以舉證到法院要求駁回延期開庭的申請,另外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中,屬於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較多,例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被拘留,無法繼續開庭審理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二、延期審理的相關規定

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出現法定事由,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在原定日期開庭審理案件,遂將開庭審理延遲 到另一日期。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即可以當庭通知下次 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不能即時確定的,可另行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起訴方需要根據司法程序的相關規定來對訴訟案件進行處理,涉及到開庭的具體時間,應當基於實際的案件調查情況而定,如果起訴方認定不需要進行訴訟的,可以向法院合法的申請撤訴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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