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開庭時間該怎樣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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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延開庭時間該怎樣的處置

拖延開庭時間該怎樣的處置

如要法院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結案件,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者檢察院反映,請求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就難以認定是故意拖延,因為主辦法官在一定程序上有自由安排工作的權限。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拖延開庭時間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直接的問題處理,可以向法院的上級部門進行反映,同時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應該學會靈活的處置,如果自己的利益維繫在時間上存在拖延的情況,解決不好在庭審中自己的有利局面就會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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