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流程要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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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不起訴流程要幾天?

檢察院不起訴流程要幾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檢察院不起訴有案底嗎

案底是犯罪記錄,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處有罪會有案底,檢察院不起訴則不會有案底。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當事人是否會留案底要根據情況而言,分有兩種情況:

1、如果犯罪嫌疑人確認沒有犯罪事實證明法院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留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確認是否有犯罪事實而法院不起訴,根據情節輕重法院留案底。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從依據有關法律程序審查到做出不起訴決定整個流程花費的時間不應超過一個月,如有重大複雜等特殊案件,可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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