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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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案件辦案流程

被人打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管轄

1、治安大隊辦理特行特業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級機關明確指定管轄的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處臵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2、派出所管轄本轄區內的治安案件。

3、巡警大隊辦理髮生在巡控範圍以內的治安案件。

4、保衞科辦理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

5、刑偵大隊辦理管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 轄區內有爭議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領導指定辦案單位辦理。

(二)受案

受案單位對受害人報案、羣眾檢舉、扭送和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由民警當場問明情況,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制作受案材料,填寫《受理治安案件登記表》,並認真接警。

(三)立案

對受案材料,辦案單位和辦案人應當迅速整理,然後填寫《治安案件立案報告表》。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立案。

(四)傳喚

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時,要向被傳喚人表明身份,口頭傳喚與書面傳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的,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必須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詢問

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得少於兩人,詢問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為人,對各個行為人要分別進行詢問,要製作筆錄,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六)取證

取證的範圍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

(七)結案

根據調查取證的事實,認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寫明終結報告提出處罰意見。

(八)處罰案件需要治安處罰的,按規定履行處罰程序

(九)執行

1、受拘留處罰的人對拘留沒有異議的應立即執行。

2、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場交付罰款,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3、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

4、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據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5、對治安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出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的,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保證金按每日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取。

(十)複議

當事人提出對處罰不服的,在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級公安機關應在五日以內作出維持、改栽、撤銷決定。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説,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麼罪?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上述內容是警察處理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被人打辦案程序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應該先在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如果是輕微傷,警察會按照治安事件處理程序處理,若是是輕傷或者以上,警察就會立案,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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