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行政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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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

公安消防行政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適用簡易程序。

2、程序

①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②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③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④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條件的,消防監督員應當場收繳,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⑤報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二、一般程序

1、條件

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2、程序

①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②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訊問人或詢問人不得少於2人。需要傳喚的,應當使用《傳喚證》。 《傳喚證》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簽發,消防監督員執行。當事人逃避或拒絕傳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傳喚。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或《詢問筆錄》;

③進行現場勘驗或檢查,並製作勘驗或檢查筆錄;

④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

⑤填報《行政處罰審批表》(分為適用聽證和不適用聽證兩種)。對給予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⑥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⑦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⑧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建立行政處罰檔案。

3、時限

①被傳喚人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不能結束訊問的,應當讓被訊問人離去;需要繼續訊問的,可以再次傳喚;

②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書》,3日內送達當事人;

③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在7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序送達當事人。

綜上所述,公安消防主要負責火災現場的勘查,出具火災報告。消防行政辦案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具體規定有所不同,辦案的時限也不一樣。相關單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程序辦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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