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期限過了6個月申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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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刑事訴訟,沒有限制。

再審期限過了6個月申訴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是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有個申請再審的期限,如果當事人超過再審期限而想要申請再審的話,可以有一下兩種途徑,向法院申訴,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以上兩種方法是不受再審提起期限的限制的。可以去法院的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法院院長會定期召集各庭庭長對進行處理,如果案件存在判決錯誤情況,法院可能啟動糾錯程序。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敏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無論是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還是再審程序等,都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的程序內容,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要保護自己的人身以及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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