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的一審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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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的一審期限這一問題主要就是限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惡意降低工作效率,如果沒有相關期限的規定,部分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可能就會無故拖延工作時間,關於最新刑訴法規定的一審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小編整理如下,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刑訴法規定的一審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二審法院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最新刑訴法規定的一審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相關解答,不管怎麼來説,我們都需要遵循相關期限的規定,因為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這些規定的話,那麼國家法律就會成為擺設,無法再約束任何人,所以不管我們身處何位都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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