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民事執行監督的法定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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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民事執行監督的法定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院民事執行監督的法定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跟進監督的。

二、民事執行監督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第四條 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有管轄權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人民法院審查異議、複議期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請對人民法院的異議、複議程序進行監督的除外。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是可以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這樣才能避免執行人員在強制執行時有其他違法行為,從而損害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但也不是所有民事執行案件,檢察院都必須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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