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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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明確了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的職責、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形式、查處違反《檔案法》案件的程序等內容,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檔案局

文       號:國家檔案局令第4號

頒佈時間:1992-03-30

實施時間:1992-03-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檔案法規,加強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貫徹實施檔案法規的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查處。

第三條 國家檔案局和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貫徹並監督執行檔案法規的機關,依法行使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權,並依法對違反檔案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章 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國家檔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應設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計劃單列市、省(自治區)轄市、行署和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設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或監督檢查員,負責組織、協調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其它檔案法規、規章;

(二)監督檢查檔案法規的實施情況;

(三)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違反《檔案法》案件;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見格式一);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承擔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案件查處和其他檔案執法監督檢查任務;

(五)組織總結、交流本行政區域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

(六)對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人員或者集體,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六條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尊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廉潔正派,秉公執法,並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館員以上專業職稱,熟悉檔案法律、法規的;

(三)熟悉檔案工作業務,經過法律知識培訓,確已掌握與檔案有關法律知識的。

第七條 專職或兼職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員均發給《執法監督檢查證》。中央國家機關監督檢查員證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製作與填發;地方監督檢查員證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及計劃單列市檔案局負責製作並填發。

第三章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各自管轄範圍內檔案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應與檔案業務工作密切結合,檢查的內容和重點應根據檔案法規實施的情況具體確定。

第九條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形式為:

一、對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

二、建立檔案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檔案執法檢查;

四、受理羣眾舉報、申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條 對下列行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和執法監督檢查員可以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

(一)未建立檔案工作或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檔案保管條件差,危及檔案安全的;

(三)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制度不嚴,可能造成檔案損毀的;

(四)發現檔案破損、變質、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況,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應當交卷歸檔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七)科研成果、產品試製、基建工程或其他技術項目鑑定驗收時,未按規定驗收檔案,致使檔案殘缺不全的;

(八)借閲檔案未按規定及時歸還,且屢催不還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檔案中塗改、撕毀、丟失檔案的;

(十)其它可能導致檔案損毀的行為。

《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應寫明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所違反的具體檔案法規條款和違法事實以及改進要求。

第十一條 本規定稱對違法案件的查處,是指縣級以上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檔案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查處。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具有《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違反《檔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處:

(一)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違反《檔案法》案件,由同級或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必要時會同其上級主管機關查處;

(二)公民違反《檔案法》案件,由發生違法行為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三)各級檔案館違反《檔案法》案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四)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檔案法》案件,由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機關查處。

第十三條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查處的違反《檔案法》案件,查處機關都應受理;如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不應由本單位受理的,要及時移送有權受理的機關。

第十四條 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糾正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反《檔案法》案件的錯誤或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五條 查處《檔案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四章 查處違反《檔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條 查處違反《檔案法》案件的程序為:

――調查

――處理

――上報備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審查違反《檔案法》案件,並負責組織調查。必要時與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進行調查。

調查人員每次不得少於二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查處工作的,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調查違反《檔案法》案件時,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員應出示《執法監督檢查員》證。其它調查人員應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依照本規定,對違反《檔案法》案件調查清楚後,確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較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查處機關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簽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見格式二),直接通知違法單位法定代表人或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協助執行。

確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由查處機關按法定程序移交發生違法行為地的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接到《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後,應按通知書提出的意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執退回;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應於接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通知書發出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十五日內既不退回處理結果回執,又不向通知書發出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查處機關有權詢問情況和建議其上級機關督促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屬於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人員,也可以向同級或上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在三十日作出決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申訴期間不停止對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查處機關應將結案的違反《檔案法》案件的有關材料按規定格式(見格式三)填報,向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和計劃單列市檔案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略)

二: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略)

三:查處違反《檔案法》案件備案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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