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加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一、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加刑嗎

刑事二審發回重審加刑嗎

如果是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1、“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指的是當被告人提起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對被告人處以重於原判決的刑罰。

2、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上訴不加刑的各種情形規定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起的上訴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受該原則的限制,這是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況。第二審人民法院具體運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時,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解,不能過於片面。通常情況下,只有被告人提起上訴,而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被害人也沒有申訴的話,這種情況下通常才不能對被告人加刑。所以,若是在被告人提起上訴的同時,檢察院也抗訴的話,那還是會有加刑的可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