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會加重刑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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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會加重刑期嗎?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會加重刑期嗎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不會加重刑期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發回重審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當然,檢察院抗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百二十八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三、刑事案件上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話,有可能會加重量刑,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是不會加重刑期的,根據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原來的判決結果是有可能會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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