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獨任審理有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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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獨任審理有哪些案件

法官獨任審理有哪些案件

適用獨任審判的案件有有: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獨任制是人民法院審判組織形式之一。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根據中國訴訟法的規定,僅適用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獨任制適用案件的審判期間是什麼?

(1)簡易程序

(2)特別程序,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用合議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階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獨任制和簡易程序不是對應的,此外,並非所有的簡易程序均採用獨任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法院和派出庭一審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對於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發回和按審判監督審理的案件是不適用簡易,另外起訴時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時候也不能用簡易了。

可以,但是有條件限制,可以獨立審判的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而且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進行單獨的審判。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見,對於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一款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獨任審判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以於相關的案件的處理,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適用處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按照獨任審判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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