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案件適用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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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案件適用獨任審理?

什麼案件適用獨任審理?

適用獨任審理的案件有: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二、獨任審判的意義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之所以規定中級以上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複雜、疑難的案件,適用獨任審判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三、區分合議庭和獨任製法庭

合議庭制和獨任製法庭(獨任庭)是我國法院的二種審理法庭的組成方式。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版一人獨任審判外,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則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獨任審判就是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並給出裁定結果的審判方式,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合議庭審判,這種審判方式是由多名審判員一起商討對案件做出審理給出最終裁定的一種判決方式。獨任審判往往針對比較簡單輕微的案件,採用該種方式審判將會大大提高審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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