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庭審判的案件範圍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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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任庭審判的案件範圍是哪些

獨任庭審判的案件範圍是哪些

(1)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第一審的簡單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就適用獨任審判。

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之所以規定中級以上法院不能適用獨任審判,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複雜、疑難的案件,適用獨任審判難以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二、區分合議庭和獨任製法庭

合議庭制和獨任製法庭(獨任庭)是我國法院的二種審理法庭的組成方式。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版一人獨任審判外,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則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權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獨任庭指的是由一位審判員進行案件的審判。獨任庭是一種特別的存在,並不是什麼案件都適合只針對於特定條件的案件,才適用於獨任庭。比如説一些輕微的刑事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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