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被駁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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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被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被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法院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説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二、民事訴訟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規定的時效是多久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複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提出異議的必須要是案外人,不能是當事人,而且案外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一般情況下,執行異議一般是由書面形式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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