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駁回上訴什麼意思 - 還能再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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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駁回上訴什麼意思,還能再上訴嗎?

執行異議駁回上訴什麼意思,還能再上訴嗎?

不可以再上訴了,駁回上訴指的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駁回上訴分為實質駁回與形式駁回兩種:實質駁回,指上訴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當裁定駁回,維持原判;形式駁回,指上訴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而予以駁回。在中國,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執行異議多長時間出裁定?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式提出,並説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異議之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認為異議確有道理的,應當報請法院院長批准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給予糾正。執行異議沒有理由的,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

法院要對異議進行審查,十五日內做出裁定,異議成立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而退回訴訟的行為就是駁回上訴,駁回上訴之後不能再上訴了。法院受理執行異議後會進行審查,15日內作出裁決,異議成立的會立即解除強制措施,異議不成立的或駁回申請。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於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稱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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