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情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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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再審情況包括哪些?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繫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由此可見,當事人對民事案件一審結果不滿,應該在規定時限內向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民事訴訟再審情況包括很多,像出現新證據、原來裁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證據偽造、違反管轄規定等等。當這樣的情況出現時,當事人一定要及時的向法院反映,不要錯過發起再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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