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止訴訟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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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案件中止訴訟的情形包括哪些?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案件管轄地怎麼確定?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三、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當事人和具有類似訴訟地位的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的範圍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四種。行政訴訟參加人與參與人不同,後者的範圍比前者寬。參與人包括參加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勘驗人等。後一類參與人與前一類參加人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當然,他們在訴訟中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公民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侵犯,可以發起行政訴訟,去被告單位的所在地法院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出現特定情況,比如原告死亡、失去訴訟能力,行政機關組織解散,遇到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無法正常出庭等。訴訟中止後,法院會對不利因素評估,一旦消失就會重新組織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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