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什麼時候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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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什麼時候發回重審?

二審什麼時候發回重審?

民事案件進入二審程序,等法院調查結束後依法做出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期限也應該按照第一審的期限計算。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二、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當事人上訴後,上級法院受理的話,案件進入二審程序。等法院通過調查,開庭,做出判決的時候,如果認定一審的確存在問題,包括在程序上,適用法律上,可以將案件發回重審。這樣,原來的辦案法院就需要重新對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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