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審發回重審撤訴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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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發回重審撤訴是否可以?

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對一審不服可以上訴,這樣上級法院啟動二審程序,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做出判決,如果認為一審有誤的,可以將案件發回重審。上級法院做出發回重審的決定應當是在庭審結束後,從立案開始算在三到六個月左右。

一、民事二審發回重審撤訴是否可以?

民事二審發回重審撤訴是可以的,當事人在二審中向二審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也是其對自己權利的一種處分,在無充分證據證明該撤訴是故意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利的情形下,應認定為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自願處分,應予准許。若因撤訴行為而致他方權利受損的,筆者建議應從健全濫用訴權制度來對他方權利進行保障,在無明文規定的情形,或嘗試責令撤訴一方當事人對因自己的撤訴行為導致他方權利受損的範圍承擔責任。

二、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撤回的只是上訴而不是起訴,意味着撤訴上訴後一審判決裁定就生效了。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請求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而所謂撤回起訴,則只是對一審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審裁判作出前提出。 因此,撤回上訴即視為沒有上訴,此時如果對一審裁判的上訴期未滿,則一審裁判在上訴期滿後生效;如果一審裁判已經過了上訴期的,則一審裁判自二審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之日生效。

原審原告作為二審訴訟程序的被上訴人,在二審審理階段申請撤銷在原審中的所有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審查後,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准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該條中所稱原審原告撤銷原審所有訴訟請求,是指雙方已就本案所涉糾紛達成和解或者原審原告已實質放棄對原審被告的訴請,且不再需要法院對此作出實體判決或出具民事調解書。原審原告放棄原審所有訴訟請求的行為,是權利人對其程序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因此,原審原告在撤銷本案訴訟後,不得對原審被告就同一事實或理由再行起訴。

在我們國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體規制是不一樣的,對於民事案件來説,當事人是可以自己向法院來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撤訴,但是刑事類型的案件的話,就有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般情況下不會依據當事人的意願而是否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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