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發回重審意味着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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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審發回重審意味着什麼?

二審發回重審意味着什麼?

二審發回重審,意味着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

第一,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

第二,原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如遺漏了當事人、缺席審判時有違法的情形。

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遺漏當事人或者程序違法的,需要發回重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當事人對相關司法判決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上訴處理,這時就涉及到二審的相關法律適用審查的情況,如果存在新的證據,或者新的犯罪事實,則必須發回進行重新審查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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