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告期滿60天后下一步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5.6K

能進行判案。

如果公告期滿60天后下一步怎麼辦

公告送達的定義和條件

法律術語,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可見,合法的公告送達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首先,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2、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否則必然構成程序違法。

如果沒有辦法聯繫上受送達人的時候,法院就會將訴訟內容進行公告。在到60天以後也是可以進行判案的。一般在公告期滿60天后,就自動視為已經送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