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屆滿10天內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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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期限屆滿10天內是什麼意思?

公告期限屆滿10天內是什麼意思?

公告期限屆滿10天內主要指的就是,在公告期滿之後的10天之內時間。第一審判決書要自收到起等上訴期(15天)結束後沒有人上訴生效,第二審判決書拿到後立即生效。要等生效日期到來後才可以向對方索要賠償。

不同的判決書生效的時間不同, 執行的時間也有規定,具體如下:

1、民事一審判決書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不會上訴,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注意: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二、公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如果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滿後的次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次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

公告時間是對判決不服的情況進行起訴的時間,如果在這個時間內沒有起訴,將需要執行判決書的判決內容,對一審的刑事判決不服的情況在公告期內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期滿的第二天判決書生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公告期限屆滿10天之內,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來履行相關的義務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公告期限屆滿之後的15天是屬於上訴期,而10天的話主要針對的就是裁定的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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