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特別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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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特別程序是公證機關在辦理特定公證事務時。依照法律規定所適用的公證程序。特別程序只適用於法律規定的特定的公證事務。公證特別程序主要包括內容:

公證的特別程序是什麼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必須派公證員親臨招標投標,開獎、拍賣活動現場,對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和法律監督。對真實、合法的,承辦公證員應當當場宣讀公證詞,並在7日內作成公證書發給當事人。如果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承辦公證員應當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要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1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1名公證員辦理,但辦理時應有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公證筆錄上簽名。

(3)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時,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對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機關可以進行拍賣,然後保存其價款。對超過20年仍無人領取的提存物品,應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4)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35條規定的,公證機關應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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