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與缺席審判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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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最大區別在於案件的適用範圍存在着巨大的差異,同時被告缺席的是不適用速裁程序的;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作出的制度安排。制度明確了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速裁程序適用案件分為兩大類,一是依法可能單處罰金的案件,沒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僅限於《試點辦法》列舉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等11種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為限,採取有限列舉的方式,主要考慮這些犯罪情節輕微、常見多發,量刑規範已較明確,具備速裁條件。適用條件《試點辦法》規定,被告人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六條 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速裁程序與缺席審判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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