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公證要謹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5W

案情簡介

婚內財產公證要謹慎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於1999年登記結婚,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被告將婚後購買的兩套房產公證到其名下,被告應原告要求進行公證。現原告起訴被告,要求離婚,並平均分割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另外一套房產。我作為被告的代理人蔘與本案訴訟,主張位於海淀區的房產應歸被告所有,並不向原告支付費用(對價)。

辦案思路及心得

因為被告自願公證,將婚後財產約定為原告個人所有,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公證無效的情況下,該約定對各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內財產約定需謹慎,即使未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約定,一經雙方簽字,仍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被告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其對家庭生活做出巨大貢獻,因此主張對位於海淀區的房產歸其所有。

裁判結果

法院支持被告的請求,將海淀區房產判歸被告所有,認可被告對家庭生活貢獻較大,僅需向原告支付30%的對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