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需要公證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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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需要公證麼

一、婚內財產分割需要公證

需要公正。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並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託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的,那麼這時候最好是需要進行公證的,因為畢竟雙方的婚姻關係還存在,那麼雙方的一切收益都會算作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當然如果要分割的那麼就需要進行公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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