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終審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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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是實行終審制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説,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終審制嗎

1、 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2、 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在我國這個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多數都是採用這個二審的終審制的,就是這個案件會經過二級人民法院的審理的,這樣也能更好地對這個案件的把握,當然如果一些案件適用於簡易的程序的話,一審就可以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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