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審理案件的審級制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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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審級制度,就審判程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人民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就是第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根據兩審終審制度,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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