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終審制嗎?
一、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終審制嗎?
人民法院以二審終審為原則,以一審終審為例外!
一審終審,不能上訴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5,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6,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7,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9、新民事訴訟法中的小額訴訟。
二、民事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因為我國是兩審終審制,一般來説一起案件經過兩審程序即終審,無法繼續上訴,但是經過二審的案件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有關適用法律、程序、或其他問題,可以以審判監督程序為由要求再審案件;針對未生效的判決,可以就這些問題要求重審。
審判監督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綜上所述,對民事訴訟終審不服的話,可以利用再審或重審程序,但需要發現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適用法律錯誤、主要證據有偽造等現象時,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重審或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