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權移交司法局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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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執行權移交司法局多長時間

法院執行權移交司法局多長時間

法律未規定開庭期限,但規定了審結期限,一審法院需要在該期限內審結。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強制執行中有執行權的機關有哪些

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處理查封扣押物品、凍結劃撥款項等其他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三個行政部門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法院執行權移交司法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定,強制執行不僅存在於民事訴訟中,在行政案件中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海關、税務及公安機關都有權利強制執行,其不用去法院申請手續。對於沒有執行權的機構,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申請,由法院具體去採取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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