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裁決執行可以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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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裁決執行可以強制執行嗎?

仲裁法裁決執行可以強制執行嗎?

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涉外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以當事人帳户中扣留或劃撥需支付的款項。

仲裁裁決執行是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已送達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在規定的期限內應自動履行。按照中國法律,國內的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三、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應當區分《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規定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也是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如果當事人發生民事糾紛的話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但是對仲裁結果不服是不可以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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