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法院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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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迴轉法院責任如何承擔

執行迴轉法院責任如何承擔

目前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財力有限的制約,人民法院只能實行有限的執行迴轉司法賠償。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如不返還強制執行其返還。直接、間接損失的賠償,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判決確認。

在執行迴轉中,迴轉義務人死亡時,遺產繼承人是被執行人。

權利與義務是平等的,原財產的受益人是財產迴轉義務人,迴轉的義務人以原財產受益的份額為限。是單位承擔迴轉義務的,單位如發生分立、合併的,由變更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

當執行迴轉義務人無力清償財產時,方可適用司法賠償數額救濟制度原則。迴轉權利人可向有賠償義務的審判機關提出司法賠償請求。當迴轉義務人無力承擔迴轉義務時,人民法院承擔相應的財產迴轉義務,使執行迴轉有了根本保障。

但並不是所有的司法賠償都屬於執行迴轉的範圍,根據執行迴轉的前提要求,執行迴轉的司法賠償,僅限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

二、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之區別是什麼

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雖然均屬於權利救濟的範疇,都是對執行行為所造成受損權益的恢復。但是,二者不是同一概念,其產生的原因和責任的承擔則有着明顯的區別。

首先,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概念及產生的原因不同。執行迴轉,是指在執行程序終結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取得利益的一方將所得利益返還給被執行人,使執行標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適用執行迴轉的情形概括起來基本上有兩種,即:

(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執行完畢後,發現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

(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仲裁機關裁決書、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法律文書等被撤銷的。而執行錯誤賠償,是執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導致了執行上的錯誤而產生的賠償。

其次,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的責任承擔不同。執行迴轉與執行錯誤賠償,二者有着質的區別,這就決定了在責任的承擔,義務履行上也就不同。執行迴轉,是將已執行的財產再執行回去,由取得財產的人返還給被執行人,即將執行的標的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但這種再執行是由於生效法律文書錯誤被撤銷導致的。就執行本身而言,無論是原執行還是再執行,均無過錯。而執行錯誤,則是由於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去執行而導致錯誤執行。這種錯誤的執行,具有過錯和違法性,又多為職權行為,且往往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損害。因此,這種質的不同,決定了執行迴轉責任的承擔和義務的履行只能是取得財產的人,執行迴轉不能造成的損失也只能由申請人自己承擔。

最後,執行迴轉和執行錯誤之間還是有區別的,執行迴轉強調的是執行程序的終結,執行錯誤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執行錯誤。再者,二者之間的責任承擔也有區別,執行迴轉是指已經執行的財產返回,執行錯誤是指錯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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