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如何認定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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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如何認定和承擔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的規定,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
執法辦案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執法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因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鑑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鑑定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鑑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對其他執法過錯情形,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 
執法辦案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
據各自對執法過錯所起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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