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承擔如何承擔責任?
一、監護人承擔如何承擔責任?
1、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二、被監護人有什麼條件
被監護人是指中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情況下,認定被監護人侵權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存在損害後果;被監護人實施了加害行為;該加害行為違法,不具備違法性阻卻事由;損害後果與被監護人的加害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當法院據此認定被監護人的行為構成侵權時,監護人將順理成章地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監護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取決於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但是,法院只查明被監護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並不足以解決監護人的賠償責任問題。因為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所以,對於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問題可能存在爭議,需要法院對此問題進行審理。
三、監護人的義務範圍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關於監護人的責任的處理中,在我國的被監護人侵權訴訟中,法院需要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被監護人是否造成他人損害以及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