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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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何執行?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可以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遺產之後對於被繼承者所留下的債務一般也是要一併繼承的,那麼就需要用這筆遺產對債務進行清償,從而以實際價值為限來進行處理,所以,被繼承者死亡不代表着債權就會隨之的消失,只要有可執行的金額都是需要進行償還所有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