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同意以後後悔可以起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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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新起訴。

民事調解同意以後後悔可以起訴麼?

對於調解後反悔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一般情況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該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確認有效後,則當事人不能再就原糾紛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涉及到民事調解的內容,雙方在進行民事調解的時候應該充分確定調解的內容,如果調解符合自己的實際所求的話,那麼可以在調解書上進行簽字。如果調解不符合自己的所求,那麼則可以要求不進行調解,要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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